管理處分-辦理野溪整治、崩塌地處理、農路改善水土保持工程案件需使用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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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野溪整治、崩塌地處理、農路改善水土保持工程案件需使用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1年9月15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1904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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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局為辦理野溪整治、崩塌地處理、農路改善水土保持工程案件需使用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方式,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1年7月9日水保治字第1011876500號函及附件。二、貴局上述101年7月9日函示,所辦理之野溪整治、崩塌地處理、農路改善水土保持工程,係為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具有急迫性,其工程用地多為點狀或線狀,工程範圍往往包含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爰建議本署依行政院90年12月26日台90農字第073584號函示(國有山坡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作,及相關預算之編列,基於專業考量並為提升行政效率,由貴局逐年編列預算統籌辦理),就旨述案件同意 貴局依行政院函示意旨,統籌並視工程時效性辦理。三、旨述水土保持工程案件作業方式如下:(一)由貴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水保單位)與本署各分署、辦事處(以下簡稱國產單位)為對口。(二)水保單位以公文行文國產單位,載明工程名稱、用地範圍所涉本局經管土地地號(含需用範圍、面積)、施作工作物內容等,並於公文內敘明水保單位負責施工相關費用及安全維護,又工程構造物之財產管理仍屬水保單位,後續維護及管理亦由水保單位負責,於徵得國產單位同意後由水保單位施作水保工程。(函文格式如附件一)(三)已提供使用權之土地,除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土地不提供施作水保工程外,在不違反使用權人與國產單位訂定之國有土地契約約定用途前提下,於取得使用權人同意水保單位施工之同意書,及切結不向國產單位請求減免使用價金(如租金、委託經營之經營權利金)或要求任何權利之承諾書後進行施工。(同意書、承諾書格式附件二、三)(四)申請人申請承購或申請使用(申租或申請委託經營等)國有土地上如有水保單位施設之水保設施,由國產單位函詢水保單位是否辦理撥用,如無意撥用,經申請人出具承諾書同意水保單位維持原用途使用後,由國產單位辦理出售或提供合法使用事宜。
- 附件一-函文格式
- 附件二-同意書
- 附件三-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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