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辦理野溪整治、崩塌地處理、農路改善水土保持工程案件需使用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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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野溪整治、崩塌地處理、農路改善水土保持工程案件需使用本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之作業方式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1年9月5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1904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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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函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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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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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