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第52條之2規定申租、申購國有土地之案件,國有非公用土地上主體建築物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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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第52條之2規定申租、申購國有土地之案件,國有非公用土地上主體建築物之認定標準
公布修正日期:(1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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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第52條之2規定申租、申購國有土地之案件,國有非公用土地上主體建築物之認定標準,請 查照。
說明: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9年11月26日營署建管字第0992923152號函及100年3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08285號函(附影本各乙份)示,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除需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外,尚須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且有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事實,始得一併據以認定為建築物。如有個案認定事宜,宜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機關就其個案實際情形查明認定之。爰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第52條之2規定申租、申購國有土地之案件,其地上主體建築物之認定請參照內政部營建署上開函示辦理。二、本署99年2月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02611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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