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本局接管抵稅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雖於財政部101年3月3日修正發布「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前,曾列標而未標脫,再次辦理標售時,仍應依該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以最近一次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之價值為基準,計算降價成數,並以重新計算後之價值為底價辦理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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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接管抵稅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雖於財政部101年3月3日修正發布「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前,曾列標而未標脫,再次辦理標售時,仍應依該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以最近一次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之價值為基準,計算降價成數,並以重新計算後之價值為底價辦理列標
財政部101年5月18日台財產管字第1014000951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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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局接管抵稅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雖於本部101年3月3日修正發布「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前,曾列標而未標脫,再次辦理標售時,仍應依該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以最近一次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之價值為基準,計算降價成數,並以重新計算後之價值為底價辦理列標,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貴局案陳所屬臺灣南區辦事處101年4月3日台財產南接字第1012000440號函辦理。二、本部88年7月9日台財產管第88017753號函及91年9月18日台財產管字第0910024648號函附91年8月5日「研商抵稅之有價證券、有限公司出資額(股權)相關處理事宜」會議紀錄之會商結論、案由三、(一)停止適用。
- 財政部101年5月18日台財產管字第101400095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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