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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本局接管抵稅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雖於財政部101年3月3日修正發布「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前,曾列標而未標脫,再次辦理標售時,仍應依該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以最近一次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之價值為基準,計算降價成數,並以重新計算後之價值為底價辦理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