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接管原省有之抵充增值稅土地,屬扺稅地之範疇,得依國產法相關規定辦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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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原省有之抵充增值稅土地,屬扺稅地之範疇,得依國產法相關規定辦理出售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九OOO一四九O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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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訂頒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規定,公有土地除符合該點各款規定外,應以不出售為原則,其中第(三)款所稱「抵稅地」,卷查當初立法意旨略以:抵稅地多屬零星土地,為民眾提供作為抵繳遺產稅等稅賦之土地,爰規定得予出售。準此,接管抵繳各類稅賦之土地,屬上述「抵稅地」之範疇,得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暨「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第(三)款規定辦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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