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接管之抵稅未上市未上櫃且屬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辦理公開標售前,無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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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之抵稅未上市未上櫃且屬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辦理公開標售前,無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報核
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臺財產管第八九○○○一一九八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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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證券交易法之適用僅限於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未上櫃且未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尚無該法之適用;至未上市未上櫃但已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公開標售,屬「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故無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報核,惟於公開標售後,應將有價證券移轉情形函知證期會,以利該會了解公司股權異動情形。二、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之抵稅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不論其為未公開發行或已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於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公開標售前,均無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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