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以租購併辦方式讓售抵稅房地,如申購人無力一次繳清全部價款,同意以分期付款繳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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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購併辦方式讓售抵稅房地,如申購人無力一次繳清全部價款,同意以分期付款繳價
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九月二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七○一六七九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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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售抵稅房地,如申購人無力一次繳清全部價款,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繳價承購。至分期付款之帳務處埋,仍應依本局一般代處理抵稅地之方式辦理,將處理所得分期付款金額先繳入本局保管款科目,再依「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每會計年度十一月及五月由本局撥交稅捐稽徵機關,於撥交時詳註所解繳分期付款之期數及尚應繳交之期數,並繼續列管尚應收齊之分期付款金額,於年度終了,不須再另作帳務處理。若有逾期未繳而加收遲延利息,仍歸入保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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