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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本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稅房屋接管作業事宜
本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稅房屋接管作業事宜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098年06月22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8300063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8-06-22)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檢送本局98年6月16日「研商本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稅實物相關事宜」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其需 貴單位辦理者,請依結論辦理,不另行文。</div>討論事項:<br /><br />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已登記及未登記房屋辦理接管作業時,需否先實地點交後再辦理國有登記或過戶手續?<br /><br />決議:<div style='margin-left: 1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房屋,考量實務作業需求,於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檢附有關文件洽各辦事處、分處時,由各辦事處、分處會同稽徵機關及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先辦理實地點交,並於點交後儘速辦理國有登記或過戶手續。</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另查審計部抽查本局及所屬民國97年度決算及財務收支暨國有非公用財產經營管理情形時建議,各辦事處及分處接管抵稅房屋辦理實地點交,宜進行現場拍照,以釐清責任;及稽徵機關表示,於核准抵繳前為審核需要有辦理會勘。爰於稽徵機關核准抵繳前及辦理國有登記或過戶手續前所辦理之會勘(點交),應由主辦會勘(點交)單位拍攝照片附於會勘(點交)紀錄存證。稽徵機關於核抵後,請將核抵前之會勘紀錄及照片送各辦事處、分處參考。</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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