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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債權抵繳遺產稅,應由稅捐稽征機關提供證明債權文件辦理抵繳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債權抵繳遺產稅,應由稅捐稽征機關提供證明債權文件辦理抵繳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臺財產局接第八八○三四九一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2-02)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遺產稅案件經稽征機關逕依查得資金流向核定被繼承人債權,並經核課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項債權抵繳遺產稅時,既經財政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臺財稅第八八一九一七四三二號函規定應由稽征機關提供證明債權之文件辦理抵繳,而非由納稅義務人(繼承人)交付證明債權之文件及簽具債權讓與同意書,其如何成為國家之債權?應屬稅捐稽征機關應查明核處之範圍。又如何確保讓債權得以實現,以沖銷待納庫款,關係債務人之償債能力,更是稅捐稽征機關於核定抵繳時,應考量之事項。</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對土地之請求權之債權,倘經核准為抵稅標的時,雖為國家之債權,似尚無受理登記國有之機關。惟為保全該請求權,尚得申請預告登記,限制登記名義人(債務人)處分其土地權利。申請預告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已修正為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債務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併予說明。</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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