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納稅義務人得以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權利申請抵繳遺產稅,並於抵價地分配後,由徵收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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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得以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權利申請抵繳遺產稅,並於抵價地分配後,由徵收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四四○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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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四四○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