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納稅義務人得以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權利申請抵繳遺產稅,並於抵價地分配後,由徵收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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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得以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權利申請抵繳遺產稅,並於抵價地分配後,由徵收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四四○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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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區段徵收抵價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原則上應登記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惟領回抵價地之權利,係屬財產權性質,並無專屬性,且依法得為抵繳遺產稅之標的,鑒於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領回抵價地權利抵繳遺產稅,其性質不同於普通債權請求權之移轉,如稅捐稽徵機關同意抵繳,該領回抵價地之權利應得為抵繳遺產稅之標的。二、為簡化登記程序,稅捐稽徵機關核准納稅義務人以領回抵價地權利抵繳遺產稅後,稅捐稽徵機關得檢附該核准文件據以向徵收機關申請辦理領回抵價地權利之移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於抵價地分配後囑託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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