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以土地抵繳遺產稅登記為國有,經國稅局同意溢繳部分返還繼承人,以「撤銷」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
以土地抵繳遺產稅登記為國有,經國稅局同意溢繳部分返還繼承人,以「撤銷」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內政部八十四年七月四日臺(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九七五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4-07-04)
-
關於繼承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後,因重新核定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溢繳部分以原抵繳遺產稅已登記為國有之部分土地權利返還繼承人,請以「撤銷」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