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無須檢附移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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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無須檢附移轉契約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廿一日七十四臺內地字第三四七○二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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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國有登記案件,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及全體繼承人同意抵繳稅款之同意書為原因證明文件,併同其他應檢送文件審查辦理國有登記,無須另行檢附移轉契約書,請轉知所屬地政事務所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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