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對於現占用者已依「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提出申請者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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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對於現占用者已依「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提出申請者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9年4月28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90009692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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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對於現占用者已依「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提出申請者,請配合暫停提起排除侵害訴訟,於本局審查函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不同意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後,再行依法處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3月26日原民地字第0990012792號函及附件(檢附影本各1份)辦理。二、至於本局提起排除侵害訴訟後,占用人始依「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提出申請者,除本局已函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不同意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外,可同意於占用人繳清使用補償金並負擔訴訟費用後,訴訟辦理和解,和解條件必須包含倘未獲核定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占用人願無條件騰空返還國有土地及繳納返還土地前之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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