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研商臺灣省政府函報延期受理原住民使用公有土地補漏列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案會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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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臺灣省政府函報延期受理原住民使用公有土地補漏列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案會商結論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三二○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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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延長受理申請期限一節,查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由原住民使用其祖先遺留土地且目前仍繼續使用而於臺灣省政府赴全省各地勘選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時遭遺漏者,由各縣市政府八十四年十月底前報請臺灣省政府山胞行政局(現改制為臺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統一彙整後,併原列待洽商增編保留地部分研定工作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臺(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八三六○號函送會商結論在案。茲臺灣省政府函因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各縣市基層作業人力不足、異動頻仍、原住民外出謀生未及時申請等因素致該項工作未能依限完成,為避免影響原住民使用其祖先土地權益,本案原則同意於原列待洽商適宜增編保留地工作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前,原住民依規定補行申請原漏列者,得逕由臺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依規定即予會勘審核,一併納入該工作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其受理申請工作並儘量於本(八十七)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而為縮短作業時程,併請臺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訂定本案受理申請作業準則俾供各縣市政府據以辦理。二、關於核定增編前即為非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建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之面積出租予非原住民乙節,請併行政院交議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同內政部辦理之居住山地鄉平地人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問題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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