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研議「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後主管機關是否具有逕行標售變價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身分疑義」事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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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研議「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後主管機關是否具有逕行標售變價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身分疑義」事宜會議紀錄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87)陸法字第八七○三七一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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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事項:(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國防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遺產管理人,於兩岸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後,向法院聲報管理終結前,其遺產管理人身分仍然存在。(二)就應行移交國庫之遺產,依下列方式處理:1、不動產部分之移交,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召開之「研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理之亡故榮民非屬現金及票據之遺產移交作業事宜」會議結論(如附件一)第一項辦理。2、動產部分之移交,除現金及票據逕繳入國庫存款戶外,以現物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處理。3、遺產管理人在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前,對於有變賣必要性之遺產,請參照法務部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七十七律字第二二六二九號函(如附件二),妥予處理。(三)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後,遺產管理人如有意願,可視具體個案,以歸屬國庫為理由向法院聲請變賣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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