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被繼承人遺留在臺灣之遺產,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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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被繼承人遺留在臺灣之遺產,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等規定辦理
國有財產局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臺財局一第八六○○九三九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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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依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條但書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繼承,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故大陸地區人民得繼承被繼承人在臺遺產之財產總額及取得標的,應依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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