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大陸地區人民不能繼承取得之不動產折算價額及繼承人遺產有臺灣地區受遺贈人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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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不能繼承取得之不動產折算價額及繼承人遺產有臺灣地區受遺贈人時之處理方式
國有財產局八十五年四月六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五○○五七九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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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地區人民不能繼承之不動產,其折算價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及其施行係則第四十七條、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實務上,應洽該管國稅局函告其依法令規定核算該不動產之價額,並以之為準,憑辦相關事宜。二、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之遺產,在臺灣地區有受遺贈人時,遺產管理人應依民法規定計算繼承人之特留分,倘辦理遺贈不侵害特留分時,得依規定移交遺贈物,否則應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扣減後再辦理移交。上述特留分大於二百萬者,以二百萬為特留分;小於二百萬者,以實際金額為特留分。三、貴處依前兩項核示處理時,應個案陳報該管法院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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