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臺灣地區人民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請俟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表示之期限屆滿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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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請俟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表示之期限屆滿後,再行辦理
國有財產局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三○一九八一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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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被繼承人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得交付之遺贈總額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制辦理,至交付之時間,則應俟該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表示之期限屆滿(業已修正為三年)。交付方式,由 貴處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轉交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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