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臺灣地區人民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請俟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表示之期限屆滿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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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請俟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表示之期限屆滿後,再行辦理國有財產局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三○一九八一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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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三○一九八一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