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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移交時,倘繼承人在臺無代理人,報局辦理移交手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移交時,倘繼承人在臺無代理人,報局辦理移交手續
國有財產局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四○三二六三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4-12-27)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依據本局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九日、十月十二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四○二五八○七、三三五八-一(附件一略)號函說明二續辦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84)陸法字第八四一-二四九二四(附件二略)號函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84)海仁(法)字第○九七三五號函(附件三略)辦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移交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其在臺無代理人時,陸委會已洽海基會於簽訂委託契約附件增列移交遺產之事項,其請求機關為「財政部」。</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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