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大陸地區出具之文書驗證範圍不及於實體內容之審認;且其經該基金會驗證後之文書不具公文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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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大陸地區出具之文書驗證範圍不及於實體內容之審認;且其經該基金會驗證後之文書不具公文書效力
陸委會八十一年三月二日(八一)陸法字第○八○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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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本會八十年十二月廿三日召開之研商「有關處理大陸地區文書驗證事宜」會議結論: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為真正之大陸地區文書,僅形式上可推定為真正;至於實質內容,仍應由各機關(構)自行認定。二、參照法務部七十七年四月廿六日法77律字第七○三○號致內政部函釋意旨,大陸地區機關(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又海基會係一民間財團法人,其成員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因此,上開文書縱經海基會驗(查)證後,仍不具有公文書之效力(參照刑法第十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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