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無繼承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時,勿須另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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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繼承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時,勿須另為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嘉院民明字第二六七六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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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遺產於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有剩餘者,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當然歸屬國庫,不以除權判決為此項效果之發生要件,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二一三號著有解釋,既應當然歸屬國庫,則貴局聲請本院裁定歸屬國庫,洵屬無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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