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遺產管理人為保全遺產而為處分時,得免經親屬會議同意或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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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為保全遺產而為處分時,得免經親屬會議同意或法院核准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臺內地字第四五四二○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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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遺產管理人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保全遺產必要之處置」處分遺產,核與本部六十年十月十二日臺內地字第四三八○○六號函釋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同條第二項末段規定為清償債權必要變賣遺產情形尚屬有別,自無前開部函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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