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承德首長宿舍之建物及財物設備如何提供各中央機關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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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首長宿舍之建物及財物設備如何提供各中央機關有效使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九○)人政住字第三一七○二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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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承德首長宿舍財物設備有效充分利用,各機關借用該宿舍期間,所經管之裝潢、傢俱、電器等財產及物品應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事務管理規則、事務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至繳還宿舍時,應一併將原使用之上述財物設備留下,移撥新借用機關使用,以節省公帑。二、如上述財產及物品等設備於使用期間已達使用年限或不堪使用須報廢時,借用機關請於函告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上簡稱住福會)後,依政府採購法、國有財產法等有關法令辦理汰換。三、各機關向住福會借用承德首長宿舍應確依借用契約及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凡未實際使用者應繳還住福會另行分配,俟爾後再有需要時重新借用,俾政府有限資源發揮充份使用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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