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公用財產-有關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借用宿舍之限制
有關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借用宿舍之限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八十九局住福字第三一一七一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8-11)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有關已婚者得否申借單身宿舍一節,查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第一點規定:「本手冊所稱各機關宿舍,以事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所規定者為限。……。」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身宿舍。」之規定,各機關編制內已婚人員,如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自得依規定申請借用單身宿舍。</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有關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規定:「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以借用宿舍一戶為限」一節,查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第四點:「各機關編制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者」是以,所稱「以借用一戶為限」,應係指首長宿舍與職務宿舍而言,至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與申借職務宿舍則為二者擇一。</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復查行政院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臺六十九人政肆字第三七○五號函示以:「經依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輔購(建)住宅或貸款者,其居住問題,業已解決,原住之公有眷舍房地,應即依規定騰空交還原管理機關依法處理,爾後亦不得要求分配眷舍;惟如因業務需要,而其服務機關有單身宿舍(不含眷屬宿舍)可供配住者,得申請借住,離職時,應立即遷出交還其服務機關」。本局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四局給字第四六○七五號函釋略以:「若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能夠往返係因職務調動所致,依前開院函規定,得由機關學校首長依規定准予申借『單身宿舍』;」是以,本案如同意借用職務宿舍,依前開院函意旨,原借用之單身宿舍,如確有職務上特別需要,仍得由機關學校首長依規定准予繼續借用。</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四、本案宜請宿舍管理機關本於權責,參照前開規定,衡酌事實審慎核處。</div>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