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有關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借用宿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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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借用宿舍之限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八十九局住福字第三一一七一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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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已婚者得否申借單身宿舍一節,查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第一點規定:「本手冊所稱各機關宿舍,以事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所規定者為限。……。」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身宿舍。」之規定,各機關編制內已婚人員,如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自得依規定申請借用單身宿舍。二、有關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規定:「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以借用宿舍一戶為限」一節,查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第四點:「各機關編制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者」是以,所稱「以借用一戶為限」,應係指首長宿舍與職務宿舍而言,至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與申借職務宿舍則為二者擇一。三、復查行政院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臺六十九人政肆字第三七○五號函示以:「經依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輔購(建)住宅或貸款者,其居住問題,業已解決,原住之公有眷舍房地,應即依規定騰空交還原管理機關依法處理,爾後亦不得要求分配眷舍;惟如因業務需要,而其服務機關有單身宿舍(不含眷屬宿舍)可供配住者,得申請借住,離職時,應立即遷出交還其服務機關」。本局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四局給字第四六○七五號函釋略以:「若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能夠往返係因職務調動所致,依前開院函規定,得由機關學校首長依規定准予申借『單身宿舍』;」是以,本案如同意借用職務宿舍,依前開院函意旨,原借用之單身宿舍,如確有職務上特別需要,仍得由機關學校首長依規定准予繼續借用。四、本案宜請宿舍管理機關本於權責,參照前開規定,衡酌事實審慎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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