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中央公教人員獲輔購住宅貸款後辭職,有關約定還款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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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獲輔購住宅貸款後辭職,有關約定還款期間之規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九十局住福字第三二三四八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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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獲輔購住宅貸款後辭職,於約定還款期間,如配偶任公職並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且未曾獲政府各類輔購住宅未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或基地,或房屋及基地未曾因拆除或騰空原住公有眷舍房屋獲政府補助未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者,其貸款得自配偶申請之日起,改由配偶繼續按期繳還,並由本局住福會繼續貼補差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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