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遺產管理人申辦被繼承人之抵押權塗銷登記,應經原指定法院之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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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申辦被繼承人之抵押權塗銷登記,應經原指定法院之准許
內政部七十年十月十四日臺內地字第四一二九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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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因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申請變賣其遺產時,得由該遺產管理人聲請原指定法院准許後始得為之,前經本部五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臺內地字第二二○九四五號函釋在案。依照上開部函意旨,本案羅○亞、汪○新二人經法院指定為韓○泉之遺產管理人,其代為申辦韓○泉之抵押權塗銷登記應經原指定法院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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