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處分遺產,應經該管法院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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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處分遺產,應經該管法院之核准
內政部六十年十月十二日臺內地字第四三八○○六號
公布修正日期:(6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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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六十年九月十五日臺(六○)函民決字第七八七三號函以:「查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一一七九第二項末段定有明文。本件無人繼承之遺產,其遺產管理人係由法院所指定,又無親屬會議行使同意權。參照司法院二三年院字第一一○七號解釋,關於其遺產之變賣及其變賣價格,似應經該管法院之核准。」等由。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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