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建物收歸國有登記,其登記費、書狀費得以記帳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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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建物收歸國有登記,其登記費、書狀費得以記帳方式辦理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臺財產局接字第○九○○○一○九六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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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臺財產局接字第○九○○○一○九六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