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建物收歸國有登記,其登記費、書狀費得以記帳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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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建物收歸國有登記,其登記費、書狀費得以記帳方式辦理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臺財產局接字第○九○○○一○九六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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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處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向台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建物收歸國有登記,其登記費、書狀費得以記帳方式辦理,請 查照。說明: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市地一字第九○二○九三九八○○號函副本(檢附影本乙份)辦理。附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市地一字第九○二○九三九八○○號函。主旨:為簡化土地登記申請手續,爾後貴所如接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該局地區辦事處經法院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該局(辦事處)就其經管土地、建物申請收歸國有登記者,登記費、書狀費得以記帳方式處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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