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執行被繼承人遺產管理(失蹤人財產管理)職務,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代管之土地或建物遺產(財產)管理人、書狀補發或收歸國有等登記,得以公文函送登記申請案,另書狀費以記帳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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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被繼承人遺產管理(失蹤人財產管理)職務,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代管之土地或建物遺產(財產)管理人、書狀補發或收歸國有等登記,得以公文函送登記申請案,另書狀費以記帳方式處理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二月一日臺財產局接第○九○○○○二二一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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