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執行被繼承人遺產管理(失蹤人財產管理)職務,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代管之土地或建物遺產(財產)管理人、書狀補發或收歸國有等登記,得以公文函送登記申請案,另書狀費以記帳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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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被繼承人遺產管理(失蹤人財產管理)職務,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代管之土地或建物遺產(財產)管理人、書狀補發或收歸國有等登記,得以公文函送登記申請案,另書狀費以記帳方式處理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二月一日臺財產局接第○九○○○○二二一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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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執行被繼承人遺產管理(失蹤人財產管理)職務,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代管之土地或建物遺產(財產)管理人、書狀補發或收歸國有等登記,得以公文函送登記申請案,另書狀費以記帳方式處理。說明: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北市地一字第九○二○○七八○○○號函副本辦理。附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北市地一字第九○二○○七八○○○號函。主旨:為簡化土地登記申請手續,爾後貴所如接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該局地區辦事處經法院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就其所經管土地、建物,以公文函送遺產(財產)管理人、書狀補發或收歸國有登記者,得予受理,另書狀費得以記帳方式處理,請 查照。說明:副本抄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兼復 貴局九十年一月九日台財產局接第○九○○○○○七九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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