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遺產管理人始代為申報遺產稅,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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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遺產管理人始代為申報遺產稅,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準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臺財稅第八八○二一七○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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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得君死亡所遺留之土地,雖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由共有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遺產管理人始代為申報遺產稅,其分割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其原溢繳之土地增值稅並應准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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