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關於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其所有之財產遺贈他人者,除應依法申報遺產稅外,無須另行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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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其所有之財產遺贈他人者,除應依法申報遺產稅外,無須另行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北區國稅二第八七○七一一一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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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所謂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準此,被繼承人將其所有財產遺贈他人者,依規定應申報遺產稅;所稱遺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而遺產稅、贈與稅實為同一性質之稅目,為免重複課稅,故應僅課徵遺產稅,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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