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國有財產局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向金融機構提領被繼承人存款,無庸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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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向金融機構提領被繼承人存款,無庸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證明文件
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臺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七二九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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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二)(修正後第十一點(二))規定,國有財產局經法院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將被繼承人所遺現金,存入當地代理國庫保管款專戶。準此,國有財產局依上揭規定,提領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轉存入代理國庫保管款專戶,其性質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產權移轉登記範圍,應無庸檢附該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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