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大陸地區繼承人聲請法院指定本局暨所屬各辦事處(分處)為遺產管理人案件,應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式訂定期限,公告繼承人,命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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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繼承人聲請法院指定本局暨所屬各辦事處(分處)為遺產管理人案件,應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式訂定期限,公告繼承人,命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國有財產局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三○二七八三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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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一一七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同時裁定對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如 貴處收受裁定書後,發現有未為公示催告之情事時,應聲請法院補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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