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遺產管理人所代管之遺產土地,於公示催告期間,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不應動支本局預算主張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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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所代管之遺產土地,於公示催告期間,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不應動支本局預算主張優先承購權
國有財產局八十三年七月八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三○一四○八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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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法院裁定本局或各地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所代管之遺產土地,於公示催告期間,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出賣其應有部分,徵詢本局(遺產管理人)是否優先承購時,不應動支本局預算主張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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