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失蹤人財產管理職務終結應先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再聲請法院裁定管理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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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財產管理職務終結應先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再聲請法院裁定管理報酬
國有財產局七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臺財產一字第七九○○三五二三號
公布修正日期:(7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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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與遺產管理人身份,係受法院不同案號之民事裁定分別選任,其管理職務各有其法令依據,確有必要明確劃分各階段之管理工作。惟為免於終結財產管理人職務後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確定前肇致財產無人管現象。失蹤人林啟明既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請先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再聲請法院裁定財產管理報酬,並俟財產移交遺產管理人接管後再陳報法院終結財產移交遺產管理人接管後再陳報法院終結財產管理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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