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代管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於代管期間辦竣遺產管理人登記者,應予停止代管,其代管費用,不足部分由遺產管理人通知代管機關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報明債權依法清償
-
代管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於代管期間辦竣遺產管理人登記者,應予停止代管,其代管費用,不足部分由遺產管理人通知代管機關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報明債權依法清償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月二日臺(七五)內地字第四三六二五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5-10-02)
-
按地政機關已執行代管之土地,既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竣遺產管理人登記,地政機關無須再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執行代管。惟地政機關於代管期間所支付之代管費用,除得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十三點及第十五點規定自其租金及其他收入所設之專戶提取抵充外,如有不足,得向遺產管理人收取之,前經本部以七十五年七月廿六日臺(七五)內地字第四二一三九八號函復貴處有案。至其專戶內之保管金於扣除各項稅費後,如有剩餘,應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廿二點規定,發交遺產管理人;另「如有不足,得向遺產管理人收取」乙節,應予修正為:不足部分,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由遺產管理人通知代管機關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報明債權,依法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