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准予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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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准予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提出申報
財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七三)臺財稅字第六五四三○號
公布修正日期:(7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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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式限定一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其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此類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准予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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