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以遺產管理人身份申請代管被繼承人存款,無須俟公示催告期滿後始行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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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產管理人身份申請代管被繼承人存款,無須俟公示催告期滿後始行提領
交通部郵政總局八十三年六月二日字第一八三五一一○○六-○○二號
公布修正日期:(8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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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覆貴局暨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如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同意以遺產管理人身份申請代管被繼承人存款,無須俟公示催告期滿後始行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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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八十三年六月二日字第一八三五一一○○六-○○二號
公布修正日期:(8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