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僅在管理人資格之授與,凡屬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均在其管理職務之範圍,不以經裁定載明之財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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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僅在管理人資格之授與,凡屬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均在其管理職務之範圍,不以經裁定載明之財產為限
臺北地方法院七十年北院立民六七繼四○字第三六三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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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僅在管理人資格之授與,裁定內雖間亦有關於被繼承人財產之記載,但並非必要記載事項,基經取得遺產管理人之資格者,凡屬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均在其管理職務之範圍不必經裁定載明之財產為限,貴處既經本院指定為被繼承人吳○耀之遺產管理人,嗣如發現尚有裁定記載以外之被繼承其他財產自亦有善為管理之義務,而應申辦登記為該項財產之管理人,其主管財產登記之機關,應無拒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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