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關於兩個機關以上共同管理之國有土地,其權狀由持分比例較大之機關保管
-
關於兩個機關以上共同管理之國有土地,其權狀由持分比例較大之機關保管國有財產局八十年八月十七日臺財產一字第八○○一四五七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0-08-17)
-
關於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六小段三一○地號(行政區域調整前為雙園區莒光段一小段三一一-七地號)土地國有持分權狀保管乙案,同意照貴處所擬意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