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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需用林地之機關,主管機關在林班地未解除前,不得同意需用林地機關申請撥用國有林地案
需用林地之機關,主管機關在林班地未解除前,不得同意需用林地機關申請撥用國有林地案
行政院七十六年四月九日臺七十六經字第六五四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2-01-08)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臺灣省政府函報為墾丁國家公園辦理石牛溪行政及遊客中心計畫,報奉核准撥用恆春事業區第三十四林班面積八‧六公頃,請准解除林班地後移由國有財產局接管一案,請照核示事項辦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說明:本案係依臺灣省政府七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七五府農林字第一五八一八六號函辦理。</div>核示事項:<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為利墾丁國家公園計畫之實施,本案林地八‧六公頃准予解除林業用地後移由貴部接管;惟「嗣後需用林地之機關,須加強與林業主管機關之聯繫,主管機關在林班地未解除前,不得同意需用林地機關申請撥用。」</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關於內政部擬併案使用恆春事業區第三十四林班保安林地面積○‧一八一四公頃一節,同意由其先行使用,並請內政部依法申請解除保安林及林業用地後,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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