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今後凡國有森林非經行政院核准,不得登記為其他機關所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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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凡國有森林非經行政院核准,不得登記為其他機關所管有
行政院七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臺七十二經字第一○七一八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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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林務局經管之潮州事業區第三十六林班內面積八公頃四九五五,被登記為屏東縣枋山鄉楓港段七○○、七○一號省道用地,請准解除林班地後仍維持其登記成果一案,應准解除林班地後,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再由使用機關依法申請撥用;並請轉知公路局及地政機關應與林務局加強協調聯繫,今後凡國有林地,非經本院核准,不得登記為其他機關所管有,以防類似情事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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