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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目前登記為「福建省」有之土地與建築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
目前登記為「福建省」有之土地與建築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
行政院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臺八十九財字第二五九○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9-01)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內政部建議目前登記為「福建省」有之土地與建築物應移轉為國有一案,同意照辦,請 查照。</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附一:財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臺財產接第八九○○○二一六七七號函</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八十九年八月二日會商結論:<br /><br />目前登記權屬為「福建省」,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政府之土地計八筆(新店市寶強段一九八、六四二地號及安坑段頂城小段七八、八八、九○、九一、九二、九二-一地號),建物二棟(新店市寶強段五六一建號及安坑段頂城小段五一四建號),依土地登記簿記載,除安坑段頂城小段五一四建號未登載登記日期外,係於四十六年及七十五年間辦竣登記,當時「福建省」具法人資格,登記並無錯誤。惟於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及土地法第四條修正通過後,已無省有土地之規定,「福建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不具公法人資格,自亦不能續為登記之權利主體及處分財產。綜上,此一既存之登記,除不合體制外,亦不利財產之後續管理,不宜久存,宜建請行政院採納內政部意見,參照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之模式,同意「福建省」之財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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