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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處理原則
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處理原則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臺(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八六四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3-03)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地目土地變更為上述四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詮定不再辦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地目原則上仍予保留,惟日後除「田」、「旱」、「建」、「道」地目外,其餘地目將不再辦理釐正。至現有地籍圖上已記載之地目則不予刪除,惟將來一律不再辦理釐正。又如核發的地籍圖謄本上有地目之記載者,應註明地目僅供參考字樣。</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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