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中央政府投資開發及興建水利設施所產生之國有新生地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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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投資開發及興建水利設施所產生之國有新生地登記事宜
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臺財產局接第八九○○○一三三一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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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省前已奉准由臺灣省取得所有權,尚未完成實測與權屬及管理機關登記之堤後土地,准由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申請國有登記,並逕登記管理機關為該局。至未來中央機關(如經濟部水利處)投資開發及興建水利設施所產生之堤後新生地,由本局辦理國有及管理機關登記,俟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業務上有實際需要使用該等土地時,再個案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附一:行政院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臺八十九財一四○三七號函所報為統一及有效管理國有新生地,以利開發與利用,因中央政府投資開發及興建水利設施所產生之國有新生地,於該等土地辦理國有登記時,建議將管理機關逕登記為貴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一案,准請照財政部意見辦理。附二:財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臺財產接第八九○○○○八九八六號函
- 財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臺財產接第八九○○○○八九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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