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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辦理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土地申請取得未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注意事項
辦理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土地申請取得未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注意事項
國有財產局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財產一字第八一○二三○二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0-12-23)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辦理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土地申請取得未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注意事項:<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以下簡稱辦事處及分處)辦理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土地申請取得未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應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行政院民國六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臺六十內字第五八五四號令頒之「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及行政院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臺七十財字第一五○八八號函核定之「興建堤防等水利建造物,擬取得未登記土地所有權之範圍劃分原則」規定查核處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辦事處及分處接獲地方政府擬具之投資計畫書後,應就其預算概況、工程開始與完竣時間、經費來源及擬取得產權之地方與管理機關等項詳加審查,並派員攜帶地籍圖會同興辦事業機關實地勘查製作勘查紀錄表,連同處理意見陳報國有財產局。勘查紀錄表應附地籍圖三份,以符號(如A、B、C…)標明範圍內土地各種不同情形及約計面積。如審查發現地方政府所送資料不全,無法辦理勘查時,應逕將實情及處理意見陳報國有財產局。</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辦事處及分處接獲地方政府工程完竣之實測結果案件時,不論其實測結果是否與報院核准之計畫範圍相符,均應派員會同興辦事業機關勘查工程現場,核對原報計畫、施工位置、擬取得所有權之土地範圍及面積,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地籍圖說三份陳報國有財產局。對範圍內土地有不同處理意見時,應於地籍圖上以符號(如A、B、C…)標明,並約計面積。如接獲之實測結果案件所附資料不全無法核對時,應逕將實情及處理意見陳報國有財產局。</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四、上二項辦事處及分處陳報國有財產局之勘查紀錄表、地籍圖說及處理意見,應於地方政府擬具投資開發土地申請取得未登記土地所有權之計畫書或工程完竣之實測結果案件後,一個月內送達;其屬離島地區之土地應於二個月內查報。情形特殊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敘明原因及延長之時間報請國有財產局核准後列管處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五、辦事處及分處對於應登記國有,並以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之土地,位於臺北市轄區者,應於接獲行政院核准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函件後,向有關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並應列管追蹤登記情形,俾儘早建立產籍納入管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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