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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臺北市政府投資公共設施所產生之未登記地已建立標示部者,准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臺北市政府投資公共設施所產生之未登記地已建立標示部者,准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行政院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臺七十五內字第二三九三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5-11-19)
內政部等會商結論如下:「查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而產生之未登記土地,擬依行政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規定取得產權者,目前省、市之辦理程序,皆於工程完竣後將有關圖冊送內政部報院核備,並分送財政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俟審核無誤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登記,並經行政院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七十三內二一五八八號函核定『此類案件仍應維持現行作業程序辦理』在案。本案臺北市政府建議免於工程完成後再將有關圖冊報院核備並准先行辦理所有權登記一節,核與上開行政院函規定不符,未便同意。惟臺北市政府自六十七年起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將該市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完竣並於土地登記簿建立標示部,其興辦工程所擬取得產權之未登記土地範圍、位置及面積均已確定,且部分工程依建築法令規定,須檢具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申請建築執照後,始能動工興建有關建物,亟需提前取得該項未登記地之所有權以利施工,為配合工程進度之實際需要,准由該府於其投資興建公共設施總工程開工後,先行將有關圖冊函送內政部報院核備後辦理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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