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各級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取得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產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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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取得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產權辦理程序
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一日臺(七五)內地字第三八七八二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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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公文處理程序,減少公文往返,節省時間及人力物力,經本部邀同部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今後各級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擬依行政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規定取得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產權案件,請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地方政府將計劃書圖等資料函送內政部時,並以副本(含附件)抄送財政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若未登記地位於海岸及港灣者,另以副本(含附件三份)抄送國防部。二、財政部(或國防部)根據地方政府所送計畫書圖審核後,將審核意見函送內政部:(一)若同意由地方政府取得未登記地產權,則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後結案。(二)若對該項未登記地產權歸屬有不同意見,將意見函送內政部時,另以副本(含附件)抄送地方政府。三、地方政府根據前項財政部(或國防部)函副本查明並研提意見函送內政部:(一)若同意前述財政部(或國防部)不同意見,則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後結案。(二)若不同意前述財政部(或國防部)不同意見,由於研提意見函送內政部時,副本(含附件)抄送財政部(或國防部),並由內政部邀集各有關單位會商,獲致一致決議後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結案。四、經行政院核定由地方政府取得產權之未登記地,於工程完竣後,地方政府將實測面積報院核備時,亦請依上開程序辦理;惟毋須再副知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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