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不適用於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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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不適用於建物
內政部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內地字第八一五九一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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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登記」,係指登記之權利而言。依照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並未明示建物應採同一原則辦理。故行政院六十二年四月三日臺六二內字第二八六○號函頒「關於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之土地處理原則」,係專指土地而言,不適用於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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