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無足資證明私有,或地方所有之土地,應由國有財產局囑託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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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足資證明私有,或地方所有之土地,應由國有財產局囑託辦理登記
內政部六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臺內字第六○九四七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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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土地如無足證私有或地方政府所有者,依照國有財產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應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囑託該縣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及國有土地總登記。二、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土地權利關係人包括黃○成在內,如有異議,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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