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指定「臺灣省」及「臺北市」為國有財產法施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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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臺灣省」及「臺北市」為國有財產法施行區域
行政院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臺五十九財字第二五八五號令
公布修正日期:(5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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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五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第一一六二會議決議指定「臺灣省」及「臺北市」為國有財產法施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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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臺五十九財字第二五八五號令
公布修正日期:(59-03-27)